近日,陕西西安发生一起弓箭伤人事件,一男子在小区玩弓箭,误伤散步的女性路人,致后者面部被射穿。
西安金花北路消防救援站一位消防人员称,当时他在医院看到被箭射中的女子,“箭斜插着射穿了她的左脸,我们看到她时,她还有意识,生命应该没有大碍。”
他说,此类事情并不常见,作为弓箭爱好者,在练习射箭时应尽量避开公共场合,避免这类事情再次发生。
目前,警方已介入调查。
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成战表示,目前,弓箭被视为体育用品,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,使用、携带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。
“但根据公安部相关回复,携带弓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时,应遵守具体规定,对箭头进行安全包装。”
他表示,该事件中,用弓箭射中他人的男子不仅涉嫌行政违法,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“根据情节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
女子散步时遭弓箭射穿面部
金花北路消防救援站一名消防员,6月9日晚8时左右,参与了救援。
当时他接到报警,一女子被弓箭误伤,正躺在医院,请求协助处置,他和队员立即前往医院。
当他到达医院时发现,箭大约长70厘米、直径约为1厘米,斜插在女子的左脸眼下位置,箭前端的金属箭头已贯穿整个面部。
由于弓箭太长,医院无法进行CT检查,只得求助他们。随后,他和队友利用剪断钳将弓箭剪断,进行了处置,交由医生进行下一步治疗处理。
据他了解,事情起因是一名男子在小区玩弓箭,射中了散步的女子,造成了贯穿伤。
他说,他从业十余年,虽说见过不少贯穿伤,但被箭射中的情况也是第一次见。
他表示,女子的伤情看起来十分惊悚,“希望弓箭爱好者在练习射箭时,应避开公共场合,避免今后这类事情再次发生。”
律师:弓箭非管制器具,但应到专门场所练习
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成战表示,目前,弓箭是非管制器具,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。
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携带枪支、弹药、弩、匕首等管制器具的,是违法的,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管制刀具。
按照上述法规,‘弩’属于管制器具,但是‘弓箭’并不等同于‘弩’,不属于管制器具,买卖弓箭的大有人在。”
毛成战说,根据公安部相关回复,虽然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(反曲弓、复合弓)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,制造、销售、购买、持有、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。但在携带弓箭乘坐飞机、火车、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时,还需遵守具体规定,对箭头进行安全包装。
毛成战表示,在上述事件中,该男子在小区射箭射中他人,不仅涉嫌行政违法,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“根据情节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
“该男子在公共场所射箭,主观上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概括的认知,并且放任该危险结果的发生,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。”
他还表示,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,但是自信可以避免,主观上是过失,此种情形下,受害人只有在重伤的情况下,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,否则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。
他还建议,射箭爱好者不要在公共场所练习,而要去专业场所练习,以免伤害他人,不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,并赔偿他人损失。